申请人:三九百世(厦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忠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1587号“三九百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4327号“三九佰氏”商标、第17412421号“三九佰氏及图”商标、第17304814号“三九佰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三九百世”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三九佰氏”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