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竹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韦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09420号“六只袋鼠 SIX 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58688号“六只松鼠”商标、第12524910号“七只松鼠Seven Squirrels”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合、呼叫、含义、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