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国际)贵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1194号“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23073号“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401组别上保健、理疗、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医疗按摩服务上商标的使用。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效力待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073号撤销决定书、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美容院、按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美容院、按摩服务上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保健、蒸气浴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贵族”与引证商标“贵族”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保健、蒸气浴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