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2214号“RT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16047号“RT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7052号“RT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网上的流程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证明文件、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后字母“RTK”视觉效果突出,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字母“RTK”、引证商标二“RTK”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设备及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