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旌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7189号“智饮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00130号“水智饮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智饮水”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水智饮”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差别,在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水消毒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