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国地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162号“EXPLORER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商标“EXPLORER ACADEMY”的整体含义为“探险家协会”或“探险家学会”,根据中国公众的语法习惯不会将申请商标翻译为“探险家学院”、“探索者学院”,故,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次,“ACADEMY”除“学院”含义外,还包括“学会、协会”等含义,其与申请人名义完全一致。且,已有数十件由“ACADEMY”构成或包含“ACADEMY”单词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关于“ACADEMY”一词的解释;仅有“ACADEMY”构成或包含“ACADEMY”的商标信息、与申请人“EXPLORER”项目有关的网页介绍。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EXPLORER ACADEMY”,其中,“EXPLORER”中文主要含义为“探险家;勘探者”,“ACADEMY”的中文主要含义为“专科学校;学会,学院”。该标识整体与申请人名义“全国地理协会”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识,且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其他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除申请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故其所述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