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0840号“光 TRADE MARK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9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号“双象地球 SHUANGXIANG DI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