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3490号“爱她菜 @菜 AI TA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48378号“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48376号“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53990号“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2604号“都市菜园 Urban Vegetable Garden 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9852219号“都市菜园 Urban Vegetable Garden 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专用期至2018年2月17日,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菜”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菜网”、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菜”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魔芋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是否在宽展期内申请商标续展已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