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谷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5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66845号“容装集团GAOD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1911号“光电谷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