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76673号“AussieRO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ussieROO及图 21676673

阅读:55476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姗靓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6673号“Aussie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AUSSIE”可译为“澳大利亚的”,但整体表达与外国国名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在第41类获准注…

  申请人:徐姗靓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6673号“Aussie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AUSSIE”可译为“澳大利亚的”,但整体表达与外国国名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在第41类获准注册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AUSSIE”,可译为“澳大利亚的”,与外国国名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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