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34852号“Ai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Board 21734852

阅读:145226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灵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4852号“Ai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86449号“ABOARO”商标、第19626869号“Air Board”商标、国际注册第1208581号“AIRBOARD”…

  申请人:西安灵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4852号“Ai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86449号“ABOARO”商标、第19626869号“Air Board”商标、国际注册第1208581号“AIRBOA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初审公告期,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荧光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34852号“Ai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Board 21734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5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