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美时美客直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8536号“MISS M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4799480号“miss及图”商标、第4799842号“misss及图”商标、第4799845号“MISS及图”商标、第16153471号“Make 玛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照片;申请人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雪茄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烟袋、香烟嘴、烟斗、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烟斗、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烟袋、香烟嘴、烟斗、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