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41602号“川投集团SCI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投集团SCIG 21741602

阅读:50570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1602号“川投集团SC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82927号“圣川集团S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06577号“SCG PA…

  申请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1602号“川投集团SC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82927号“圣川集团S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06577号“SCG PACK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申请人名下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及报道;举例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且有效注册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文字、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41602号“川投集团SCI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投集团SCIG 217416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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