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防验证(北京)网络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3228号“防伪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含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二、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举例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防伪溯源”构成,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