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百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想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2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8817号“FIDUCIAL及图”商标、第14788157A号“日日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计算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汉字“日”,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