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丰园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4879号“丰园198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系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737857号“园丰”商标、第13796825号“园丰及图”商标、第16944097A号“丰园双脱毒”商标、第11527205号“丰園”商标、第5020609号“丰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未加工谷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树木、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丰园”与引证商标一“园丰”、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园丰”、引证商标三文字“丰园”、引证商标四“丰園”、引证商标五“丰园”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