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林化工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10464号“HAYASHI KAKOHKI MFG.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是申请人公司名称,更有助于相关公众区分商品的来源。且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词条释义打印件;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其他商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AYASHI KAKOHKI MFG.CO.,LTD.”为申请人企业名称,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