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9656号“悬浮护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86970号“悬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68522号“悬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贴剂、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悬浮护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悬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