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优焙(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沃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47446号“奶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90号决定,于2017年05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湖南沃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3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优焙(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全国主要城市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被申请人在“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复审商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许可经营备案材料;3.荣誉证书;4.部分店铺实景照片;5.被申请人网站截图;6.产品照片;7.产品供销合同、检验报告及收款收据;8.加盟合同及相关票据证照;9.品牌手册。
我委依法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商标局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符合《商标审理规则》中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证据要求,所有证据均不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蛋糕、面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6年7月20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情况。证据2、5仅能证明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备案情况。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6、9为自制证据,无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证据7中产品供销合同、收款收据为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鸡蛋仔粉商品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中的检验报告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公开商业使用证据。证据8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奶熊•甜品站”品牌特许他人使用,在无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