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诗美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8075号“诗美乐森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65549号“圣尼诺SNL及图”商标、第21397510号“SML 司麦林 SMILING IMP&EXP及图”商标、第14016863号“TRAINING及图”商标、第4464930号“少年龙SN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