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鄱阳县凯信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1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68523号图形商标、第1365974号图形商标、第10144207号图形商标、第15065577号“UR SMAR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围巾、服装、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腰带”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袜、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