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真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6710号“ZHE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38993号“真诚ZHENCHENG”商标、第7945617号“真晟ZHENCHENG”商标、第9167618号“珍诚ZHENCHENG”商标、第10034848号“臻成ZHENCHENG及图”商标、第10059966号“珍诚ZHENCHENG及图”商标、第12652309号“臻橙ZHENCHENG”商标、第5256034号“ZHANCHENG”商标、第5256076号“ZHANCHENG”商标、第5796095号“查冲ZHACHONG及图”商标、第6244044号“九舟及图”商标、第6905959号“绿江GREEN RIVER及图”商标、第3194423号“漳江枇杷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