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土巴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5357号“云工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服务特点所独创,具有鲜明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信息、网站建设合同、网络搜索及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云工长”,指定使用在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