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联合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4532号“ALLIANCE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02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98283号“中金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ALLIANCE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