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056号“中文慧读www.hui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51949号“及第名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