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RWAY SEAFOODS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2012号“NORWAY SEA F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二、申请人已在挪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提交了“NORWAY SEA FOODS”商标的注册申请。三、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和批发服务上进行限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鲜鱼和冷冻鱼的零售和批发及市场营销”服务项目进行限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鱼和冷冻鱼的零售和批发及市场营销”服务属于“批发和零售服务”,在我国不被接受。申请商标文字“NORWAY SEA FOODS”仅由申请人企业全称构成,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中的文字“NORWAY”为国家名称,其注册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同国外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和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