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淘嘟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6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3293号“D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7242号“都都联业Dud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91727号“驾道d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24677号“笃笃商城dudu mart.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4194号“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59567号“嘟嘟E家DUD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29399号“DUDU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2、媒体对申请商标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五相近,其图形底部表现形式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dudu”,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的字母识别部分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商业专业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