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唯乐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7830号“Vd bio's nut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Vd bio's nutri”所构成, 其可译为“维生素D生长素营养”,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