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大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5441号“金世發珠宝 金 JINSHIFA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51871号“金及图”商标、第21173813号“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43636号“SH-GOLD 金及图”商标、第18795278号“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