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3971号“Acu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