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那格食品瑞德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6817号“CONAGRA B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3500号“CONAGRA”商标、第5167620号“ConAgra Foo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申请人,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