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94946号“美IMEI及图”商标、第1635809号“美”商标、第20898870号“美美育学院THE COLLEGE OF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3446164号“美8M8”商标、第6835710号“U美 Ubeau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