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3233号“1900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24404号“1900”商标、第19743268号“1900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由外文“FOODS”、数字“1900”及图形所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FOODS”译为“食品”,指定使用在“糖”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一系由数字“1900”及图形所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由数字“1900”构成,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1900”,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