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鸡西市德顺清真肉牛养殖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0491号“德顺福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97293号“德顺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并获得消费者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德顺福来”与引证商标文字“德顺来”相比,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