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索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3172号“红杉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16300号“红杉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