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93630号“乐游汇EASY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3144号“乐游巴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4331号“乐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9086号“乐游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88077号“随行卡easy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52899号“格調旅遊Easy go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19666号“易高EASYGO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86228号“精准物流信息平台WWW.EASYGO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人知名度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乐游汇EASYGO”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乐游巴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礼品包装、汽车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礼品包装、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