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玩乐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55059号“Playsho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140482号“playshoes”(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5508号“玩学堂PLAY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3580号“play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layshoes”与引证商标一“playshoe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8类旅行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layshoes”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