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信精机 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339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987282号、第798726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