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渡财行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858761号“wedo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61025号“美度设计wedo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73388号“微度联合创业社WE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54781号“微维度w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的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中“BANK”可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委认为,上述驳回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调整范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wedobank”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之“wedodesign”在字母构成、呼叫均比较接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wedobank”,其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主体、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