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7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44607号“way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97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在设计手法、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