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1698号“北京 稻香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339804号“稻香村及图”商标、第3162962号“稻香村”商标、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第1718657号“稻香村”商标、第7023455号“稻香村工坊”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