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晏海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261号“妈咪皇家贝贝mommy noyal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63685号“皇家贝贝 100”商标、第7092081号“贝贝皇家及图”商标、第13075712号图形商标、第84710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妈咪皇家贝贝”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皇家贝贝”、引证商标二的中文“贝贝皇家”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