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匠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5837号“码蜂社MF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6375号“mfs multifunction system”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90623号“MFS及图”商标、第16544250号“MFS”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