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加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3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9093915号“TimaNet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9212号“ia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的名义为“上海加澳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但鉴于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故,本案申请人的名义仍为“上海加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组成元素、图形表现形式、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