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607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260774

阅读:87429 2018-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晋江专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0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15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

  申请人:晋江专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0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15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商标的构成元素、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工作服;大衣”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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