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柒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启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9875号“第7档SEVENTH GEAR MOTOREYCLE BEGAN 200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4829号“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7年11月30日,目前处于宽展期内。第21213341号“印V胜 YNDIAN MOTOR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58734号“MOTORCYCLE KOCT GCT”商标、第5098939号“方井MOTORCYCLE”商标、第6002254号“LAND ROVER GEAR”商标、第12570649号“LA GEAR”商标、第19811825号“劲动力 MOTORCYCL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