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8802号“格立特GELI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格立特GELITE及图 5078802

阅读:171070 2018-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78802号“格立特G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167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78802号“格立特G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167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叶孙立(现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易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希慎兴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5078802号第16类“格立特”注册商标,原第50788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京东平台易丰礼品专营店“格立特”产品销售发票及销售记录;

  3、京东平台易丰礼品专营店“格立特”产品的授权销售平台;

  4、京东平台易丰礼品专营店“格立特”产品的销售记录;

  5、京东平台易丰盛业办公专营店“格立特”产品的授权销售;

  6、京东平台易丰盛业办公专营店后台销售记录;

  7、天猫商城易丰盛业办公专营店销售记录;

  8、“格立特”品牌的委托加工协议;

  9、产品实物白卡纸,封皮纸,塑封膜,“格立特”品牌外包装箱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叶孙立于2005年12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不干胶纸;书籍装订材料;文具;书籍活页封皮;书写工具;磁性写字板;碎纸机;办公室用封口机商品上,2017年5月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02日至2016年11月0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等。证据2发票与销售记录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不干胶密封条、牛皮纸档案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至7网店的售卖记录及网店截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塑封膜、装订夹条、档案盒、塑封纸、白卡纸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8可证明申请人向他人委托生产过塑封膜、白卡纸。证据9可作为以上证据的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不干胶密封条、牛皮纸档案袋、塑封膜、装订夹条、档案盒、塑封纸、白卡纸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干胶密封条为非规范商品,按其功能、用途可将其归类为1605群组中的不干胶纸。档案袋、档案盒为非规范商品,按其功能、用途可将其归类为1609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群组,该商品与纸、书籍活页封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塑封膜、塑封纸为非规范商品,按其功能用途可将其归类为1609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群组。装订夹条为非规范商品,按其功能用途可将其归类为1610办公装订、切削用具群组,该商品与碎纸机、办公室用封口机、文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白卡纸商品为非规范商品,属于纸的一种。因此,复审商标在纸;不干胶纸;书籍装订材料;书籍活页封皮;文具;碎纸机;办公室用封口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两项,即书写工具;磁性写字板,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塑封膜;档案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写工具;磁性写字板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078802号“格立特GELI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格立特GELITE及图 50788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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