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启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2日对第16036140号“YICH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纯”商标的权利人,申请人的“以纯”商标早在2005年就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纯”商标已具有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2016963号“YISHION以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9类眼镜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争议商标“YICHUN”与引证商标“YISHION以纯及图”在整体认读、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