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荣昌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欧迪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4日对第12540155号“SHAP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84217号“CERRUTI 1881 SHAP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人“深圳市尚崇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存在,经查已变更成“深圳市欧迪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进行变更,可见被申请人并没有使用或者不打算继续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10月7日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4年12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深圳市尚崇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欧迪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谢鲁提1881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6年9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注销(见2017年12月13日第1579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依据我委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申请人张荣昌并非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具有何种关联关系。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且引证商标已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被商标局注销,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