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鞠尚印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7282号“十里窖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1724号商标、第4572991号商标、第7523037号商标、第8878566号商标、第1827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十里窖藏”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十里香”、引证商标二中文“十里酒城”、引证商标三“十里柔香”、引证商标四“十里香”、引证商标五中文“十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关联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烧酒、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